混凝土結構構件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使用性鑒定,應按位移(變形)、裂縫、缺陷和損傷等四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的等級,並取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使用性等級。
注:混凝土結構構件碳化深度的測定結果,主要用於鑒定分析,不參與評級。但若構件主筋已處於碳化區內,則應在鑒定報告中指出,並應結合其他項目的檢測結果提出處理的建議。
6.2.2 當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彎構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撓度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下列規定評級:
1 若檢測值小於計算值及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as級;
2 若檢測值大於或等於計算值,但不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bs級;
3 若檢測值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cs級。
注:允許在一般結構的鑒定中,對檢測值小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的情況,直接根據其完好程度定為as級或bs級。
6.2.3 當混凝土柱的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頂水平位移(或傾斜)檢測結果評定時,可按下列原則評級:
1 若該位移的出現與整個結構有關,應根據本標準8.3.4條的評定結果,取與上部承重結構相同的級別作為該柱的水平位移等級;
2 若該位移的出現隻是孤立事件,則可根據其檢測結果直接評級。評級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標準表8.3.4所列的層間限值乘以1.1的係數確定。
6.2.4 當混凝土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裂縫寬度檢測結果評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當有計算值時:
(1)若檢測值小於計算值及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as級;
(2)若檢測值大於或等於計算值,但不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bs級;
(3)若檢測值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應評為cs級;
2 若無計算值時,應按表6.2.4–1或表6.2.4–2的規定評級;
3 對沿主筋方向出現的鏽跡或細裂縫,應直接評為cs級;
4 若一根構件同時出現兩種裂縫,應分別評級,並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的裂縫等級。
表6.2.4–1 鋼筋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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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環境類別和作用等級 |
構件種類 |
裂縫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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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 |
b級 |
c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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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力主筋處的彎曲裂縫或彎剪裂縫寬度(mm) |
Ⅰ-A |
主要
構件 |
屋架、托架 |
≤0.15 |
≤0.2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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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梁、托梁 |
≤0.20 |
≤0.30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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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構件 |
≤0.25 |
≤0.4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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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B、Ⅰ-C |
任何構件 |
≤0.15 |
≤0.2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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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任何構件 |
≤0.10 |
≤0.15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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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Ⅳ |
任何構件 |
無肉眼可見的裂縫 |
≤0.10 |
>0.10 |
注:1 對拱架和屋麵梁,應分別按屋架和主梁評定;
2 裂縫寬度以表麵量測的數值為準。
表6.2.4–2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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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環境類別和
作用等級 |
構件種類 |
裂縫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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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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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力主筋處的彎曲裂縫或彎剪裂縫寬度(mm) |
Ⅰ-A |
主要構件 |
無裂縫
(≤0.05) |
≤0.05
(≤0.10) |
>0.05
(>0.10) |
|
一般構件 |
≤0.02
(≤0.15) |
≤0.10
(≤0.25) |
>0.10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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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B、Ⅰ-C |
任何構件 |
無裂縫 |
≤0.02
(≤0.05) |
>0.02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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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Ⅳ |
任何構件 |
無裂縫 |
無裂縫 |
有裂縫 |
注:1 表中括號內限值僅適用於采用熱軋鋼筋為預應力筋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
2 當構件無裂縫時,評定結果取as級或bs級,可根據其混凝土外觀質量的完好程度判定。
6.2.5 混凝土構件的缺陷和損傷項目應按表6.2.5的規定評級。
表6.2.5 混凝土構件的缺陷和損傷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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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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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
無明顯缺陷 |
局部有缺陷,但缺陷深度小於鋼筋保護層厚度 |
有較大範圍的缺陷,或局部的嚴重缺陷,且缺陷深度大於鋼筋保護層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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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鏽蝕損傷 |
無鏽蝕現象 |
探測表明:有可能鏽蝕 |
已出現沿主筋方向的鏽蝕裂縫,或明顯的鏽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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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腐蝕損傷 |
無腐蝕損傷 |
表麵有輕度腐蝕損傷 |
有明顯腐蝕損傷 |
6.3 鋼結構構件
6.3.1 鋼結構構件的使用性鑒定,應按位移或變形、缺陷(含偏差)和鏽蝕(腐蝕)等三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並以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的使用性等級。
對鋼結構受拉構件,尚應以長細比作為檢查項目參與上述評級。
6.3.2 當鋼桁架和其他受彎構件的使用性按其撓度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下列規定評級:
1 若檢測值小於計算值及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可評為as級;
2 若檢測值大於或等於計算值,但不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可評為bs級;
3 若檢測值大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時,可評為cs級。
注:允許在一般構件的鑒定中,對檢測值小於現行設計規範限值的情況,直接根據其完好程度定為as級或bs級。
6.3.3 當鋼柱的使用性按其柱頂水平位移(或傾斜)檢測結果評定時,可按下列原則評級:
1 若該位移的出現與整個結構有關,應根據本標準8.3.4條的評定結果,取與上部承重結構相同的級別作為該柱的水平位移等級;
2 若該位移的出現隻是孤立事件,則可根據其檢測結果直接評級,評級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標準表8.3.4所列的層間限值確定。
6.3.4 當鋼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缺陷(含偏差)和損傷的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3.4的規定評級。
表6.3.4 鋼結構構件缺陷(含偏差)和損傷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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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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桁架(屋架)不垂直度 |
不大於桁架高度的1/250,且不大於15mm |
略大於as級允許值,尚不影響使用 |
大於as級允許值,已影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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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壓構件平麵內的彎曲矢高 |
不大於構件自由長度的1/1000,且不大於10mm |
不大於構件自由長度的1/660 |
大於構件自由長度的1/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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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腹梁側向彎曲矢高 |
不大於構件計算跨度的1/660 |
不大於構件跨度的1/500 |
大於構件跨度的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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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缺陷或損傷 |
無明顯缺陷或損傷 |
局部有表麵缺陷或損傷,尚不影響正常使用 |
有較大範圍缺陷或損傷,且已影響正常使用 |
6.3.5 當鋼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鏽蝕(腐蝕)的檢查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3.5的規定評級。
表6.3.5 鋼結構構件和連接的鏽蝕(腐蝕)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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鏽 蝕 程 度 |
等級 |
|
麵漆及底漆完好,漆膜尚有光澤 |
as級 |
|
麵漆脫落(包括起鼓麵積),對普通鋼結構不大於15%;對薄壁型鋼和輕鋼結構不大於10%;底漆基本完好,但邊角處可能有鏽蝕;易鏽部位的平麵上可能有少量點蝕 |
bs級 |
|
麵漆脫落麵積(包括起鼓麵積),對普通鋼結構大於15%;對薄壁型鋼和輕鋼結構大於10%;底漆鏽蝕麵積正在擴大;易鏽部位可見到麻麵狀鏽蝕 |
cs級 |
6.3.6 對鋼索構件,若索的保護層有損傷性缺陷時,應根據其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評定為bs級或cs級。
6.3.7 當鋼結構受拉構件的使用性按其長細比的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3.7的規定評級。
表6.3.7 鋼結構受拉構件長細比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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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件 類 別 |
as級或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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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受拉構件 |
桁 架 拉 杆 |
≤35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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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架支座附近處拉杆 |
≤3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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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受 拉 構 件 |
≤400 |
>400 |
注:1 評定結果取as級或bs級,可根據其實際完好程度確定;
2 當鋼結構受拉構件的長細比雖略大於bs級的限值,但若該構件的下垂矢高尚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時,仍可定為bs級;
3 張緊的圓鋼拉杆的長細比不受本表限製。
6.4 砌體結構構件
6.4.1 砌體結構構件的使用性鑒定,應按位移、非受力裂縫、腐蝕(風化或粉化)等三個檢查項目,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並取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
6.4.2 當砌體牆、柱的使用性按其頂點水平位移(或傾斜)的檢測結果評定時,可按下列原則評級:
1 若該位移與整個結構有關,應根據本標準第8.3.4條的評定結果,取與上部承重結構相同的級別作為該構件的水平位移等級;
2 若該位移隻是孤立事件,則可根據其檢測結果直接評級。評級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標準表8.3.4所列的層間限值乘以1.1的係數確定。
3 構造合理的組合砌體牆、柱應按混凝土牆、柱評定。
6.4.3 當砌體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非受力裂縫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4.3的規定評級。
表6.4.3 砌體結構構件非受力裂縫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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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構件類別 |
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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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受力裂縫寬度(mm) |
牆及帶壁柱牆 |
無肉眼可見裂縫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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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
無肉眼可見裂縫 |
無肉眼可見裂縫 |
出現肉眼裂縫 |
注:對無可見裂縫的柱,取as級或bs級,可根據其實際完好程度確定。
6.4.4 當砌體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腐蝕(風化或粉化)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4.4的規定評級。
表6.4.4 砌體結構構件腐蝕(風化或粉化)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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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部位 |
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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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材 |
實心磚 |
無腐蝕現象 |
小範圍出現腐蝕現象,腐蝕深度不大於8mm,且無發展趨勢 |
較大範圍出現腐蝕現象或腐蝕深度大於8mm,或腐蝕有發展趨勢 |
多孔磚
實心磚
小砌塊 |
小範圍出現腐蝕現象,腐蝕深度不大於5mm,且無發展趨勢 |
較大範圍出現腐蝕現象或腐蝕深度大於5mm,或腐蝕有發展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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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 漿 層 |
無腐蝕現象 |
小範圍出現腐蝕現象,腐蝕深度不大於10mm,且無發展趨勢 |
較大範圍出現腐蝕現象或腐蝕深度大於10mm,或腐蝕有發展趨勢 |
砌體內部
鋼筋鏽蝕 |
無鏽蝕現象 |
有鏽蝕可能或有輕微鏽蝕現象 |
明顯鏽蝕或鏽蝕有發展趨勢 |
6.5 木結構構件
6.5.1 木結構構件的使用性鑒定,應按位移、幹縮裂縫和初期腐朽等三個檢查項目的檢測結果,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並取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
6.5.2 當木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其撓度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5.2的規定評級。
表6.5.2 木結構構件撓度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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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件 類 別 |
as級 |
bs級 |
cs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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桁架(含屋架、托架) |
≤l0/500 |
≤l0/400 |
>l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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檁 條 |
l0≤3.3m |
≤l0/250 |
≤l0/200 |
>l0/200 |
|
l0>3.3m |
≤l0/300 |
≤l0/250 |
>l0/250 |
續表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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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件 類 別 |
as級 |
bs級 |
cs級 |
|
椽 條 |
≤l0/200 |
≤l0/150 |
>l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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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中的受彎構件 |
抹灰吊頂 |
≤l0/360 |
≤l0/300 |
>l0/300 |
|
其他吊頂 |
≤l0/250 |
≤l0/200 |
>l0/200 |
|
樓蓋梁、擱柵 |
≤l0/300 |
≤l0/250 |
>l0/250 |
注:表中l0為構件計算跨度實測值。
6.5.3 當木結構構件的使用性按幹縮裂縫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表6.5.3的規定評級。
若無特殊要求,原有的幹縮裂縫可不參與評級,但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嵌縫處理的建議。
表6.5.3 木結構構件幹縮裂縫等級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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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構件類別 |
a級 |
b級 |
c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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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縮裂縫深度(t) |
受拉構件 |
板材 |
無 裂 縫 |
t≤b/6 |
t>b/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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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材 |
可有微裂 |
t≤b/4 |
t>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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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彎或受壓構件 |
板材 |
無 裂 縫 |
t≤b/5 |
t>b/5 |
|
方材 |
可有微裂 |
t≤b/3 |
t>b/3 |
注:表中b為沿裂縫深度方向的構件截麵尺寸。
6.5.4 在濕度正常、通風良好的室內環境中,對無腐朽跡象的木結構構件,可根據其外觀質量狀況評為as級或bs級;對有腐朽跡象的木結構構件,應評為cs級;但若能判定其腐朽已停止發展,仍可評為bs級。